位置:资料首页 > 行测常识 > 公务员法律常识 >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22)

时间:01-29|来源:行测|阅读:

分享|打印|下载此文章|放大字号|缩小字号


(1)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此处所谓自行应当理解为未经法律授权。因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未经法律授权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为行政诉讼实行由行政机关举证的原则,故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l2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甲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至于该犯罪分子因犯何罪而被判刑则未做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l2年,即符合该条的规定,不得给予假释。

(4)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了自家的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已足,所以本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所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刘某救火中手部烧伤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该偿付。

(5)《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考核中重点考核内容为绩.因为根据《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文章关键词:  

编辑:行测

声明: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网络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查看本站免责声明

上一篇: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4)

下一篇: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