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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27)

时间:02-08|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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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此案中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因为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乙的盗窃行为转化成为抢劫罪,但是此时因为甲已经逃脱,对乙对丙的暴力行为并不知情,也无共同故意。因此,甲只构成盗窃罪。

(2)某制币厂为纪念奥运会特制纪念金币若干枚,每枚售价20088.8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币系纯金制造;(2)纪念币数量仅有2008枚。后经证实,该纪念币系金铜合金;纪念币数量为20000枚。为此,购买者与该制币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因为制币厂采用隐瞒事实和欺骗的手段销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属明显的欺诈行为。我国民法规定,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3)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其特征为: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以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我国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我国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包括(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八)社会公益原则。 合法原则不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5)《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见证人非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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