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资料首页 > 行测常识 > 公务员法律常识 >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41)

时间:02-12|来源:行测|阅读:

分享|打印|下载此文章|放大字号|缩小字号


1.物权的特征是
(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
(2)它是一种绝对权;
(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
(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3.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4.债产生的根据也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

5. 债的分类主要有: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5)主债与从债;
(6)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文章关键词:  

编辑:行测

声明: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网络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查看本站免责声明

上一篇: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40)

下一篇: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