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资料首页 > 行测常识 > 公务员法律常识 >

2014年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2)

时间:03-31|来源:行测|阅读:

分享|打印|下载此文章|放大字号|缩小字号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2、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先占是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具各行为能力,但遗失物不适用先占制度,因为遗失物并非无主物,只是原所 有人丧失了占有。

4、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文章关键词:  

编辑:行测

声明: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网络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查看本站免责声明

上一篇:2014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

下一篇:2014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