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2、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先占是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具各行为能力,但遗失物不适用先占制度,因为遗失物并非无主物,只是原所 有人丧失了占有。
4、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