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资料首页 > 行测常识 > 公务员法律常识 >

2014年四川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

时间:04-12|来源:行测|阅读:

分享|打印|下载此文章|放大字号|缩小字号

1、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但是是双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文章关键词:  

编辑:行测

声明: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网络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查看本站免责声明

上一篇:2014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2)

下一篇:2014年四川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