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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积累(3)

时间:04-22|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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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 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且公益赠与不允许任意撤销。《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 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 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5、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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