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 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 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
3、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般许可,特许,核准,认可,登记。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包括(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八)社会公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