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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海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5)

时间:06-07|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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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中止是指能达目的而不欲,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预备是指直 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犯罪构成: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4、无期徒刑。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 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附加刑有以下四种: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只针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4、民事行为:是指平等主体(公民或法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 所作的法律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立法),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其法律特征为: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 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
 
5、组织与机构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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