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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1)

时间:06-20|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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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

2、《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作为权利,就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宪法》所确认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自由又统称政治自由,它是公民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它的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公民只有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才能谈得上行使选举权和参加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在这六项自由中,言论自由是核心,其他各项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补充。政治自由也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4、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随时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论信教或不信教,也不论信什么宗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5、《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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