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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6)

时间:07-28|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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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受贿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二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当然,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在所不问。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可构成受贿罪。

2、受贿的典型行为大致有五种情形:一是索贿,即所谓主动受贿;二是收受贿赂,即所谓被动受贿;三是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而归个人的;四是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五是所谓的事后受贿,即在职为他人谋利而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本条受贿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4、斡旋受贿行为与其他四种受贿行为的要件有所不同。首先,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非一切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现的,而非行为人自己职务上的直接行为;第三,其他直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使然的,他们之间实为一种制约、影响与被制约、被影响的关系。

5、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与贪污罪的要求基本一致,原则上以“个人受贿”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受贿不满5000元,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6、注意受贿罪处罚方面的三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个人受贿数额在50 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时,如果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三是对于索贿行为(主动受贿),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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