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2、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