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资料首页 > 行测常识 > 公务员法律常识 >

2014年四川省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7)

时间:09-05|来源:行测|阅读:

分享|打印|下载此文章|放大字号|缩小字号

民事法律关系
 
1、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①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即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为法律所保障。
  
②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2、要素
       
①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②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③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文章关键词:  

编辑:行测

声明: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网络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查看本站免责声明

上一篇:2014年四川省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6)

下一篇:2014年四川省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