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省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5)
1、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除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存在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这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 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尚未完 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4、《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犯了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因为他们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体力等方面比不上 正常人,同时,也是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考虑,所以不宜处罚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