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资料首页 > 行测常识 > 公务员法律常识 >

2014年四川省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7)

时间:09-10|来源:行测|阅读:

分享|打印|下载此文章|放大字号|缩小字号

1、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犯罪过失作不同的划分。根据法律规定,理论上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

3、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 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4、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 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文章关键词:  

编辑:行测

声明: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网络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查看本站免责声明

上一篇:2014年四川省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6)

下一篇: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必备积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