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2、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四种: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视听资料形式。④默示形式。
3、书面形式:第一,一般书面形式。我国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太严格,除具有正式文本的合同书之外,任何记载于书面文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都属于书面形式。此外,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订立的合同(电子商务),也是一种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在格式上比较灵活,内容上可繁可简,是绝大多数较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采取的方式。第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法律行为,如经过公证的合同、经过公证的遗嘱等。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指经过有关机构鉴证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其通常仅适用于合同行为。见证形式。见证形式是指经过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如有见证人在场时设立的遗嘱。审核及登记形式。审核及登记形式是指经过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民事法律行为。
4、视听资料形式:视听资料形式是指采用录音、录像等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极为特殊的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第一,作为的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形式又叫“推定行为”,指以语言、文字以外的某种积极行为所进行的意思表示。第二,不作为的默示形式。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又叫“沉默”,指当事人的沉默本身,在一定条件下被推定为进行了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