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1、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事后经权利人承认,可为有效。
3、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4、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双方代理行为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但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承认,可发生效力。
5、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