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是,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2、诉讼时效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 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5、《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请求;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