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2、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中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3、《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5、《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