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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考法律常识积累(19)

时间:10-02|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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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防动员法》是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保证国防动员工作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新法,于2010年颁布施行。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国防动员的作法,对政府、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做了科学规范。

3、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违法,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4、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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