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本法。
2、我国的刑法空间效力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可以这样理解,我国刑法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采属地管辖原则,即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的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区域,包括领土(领陆、领海、领空);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的驻外使馆。针对国外犯,我国刑法分别采取不同原则来确定其适用范围。一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我国刑法采取属人原则。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刑法适用属人原则的前提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二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我国刑法采取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三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我国刑法采取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3、(1)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本罪规定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新《刑法》规定于第三百九十七条。新《刑法》对原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依1979年《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只有一个量刑标准,即“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新《刑法》对于本罪分成了两个量刑标准。(2)新《刑法》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