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资料首页 > 行测常识 > 公务员法律常识 >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考法律常识积累(37)

时间:10-24|来源:行测|阅读:

分享|打印|下载此文章|放大字号|缩小字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具体呈现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句说分别是指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罪的法定是指只有当一人之行为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将该之视为犯罪;刑之法定是指当行为人被认定犯罪,亦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将之处罚,在刑种、刑期、量刑等方面都不能超过刑法的明文规定。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是正确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的基本前提,而刑之法定是罪之法定的必然结果。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必须明白、明确,尽量排除不确定、人为操纵的可能,其用意无非在确保人民的人身自由,免受专擅、独断的审判与惩罚。因此,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不定罪。

2、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一法律部门的,因为这种调整社会关系内容的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

3、法的作用可以分为以下五种:(1)指引作用:指的是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2)评价作用:指的是法作为一种国家调整工具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可分为肯定性的评价,即鼓励人们去做的,否定性的评价,即反对人们去做的。其核心体现在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3)教育作用:指的是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4)预测作用:指的是凭借法的存在,可以预测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5)强制作用:指的是当人们的行为违法犯罪时法可以通过制裁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4、《宪法》规定:乡镇政权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是国家依法在农村建立的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所以,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
文章关键词:  

编辑:行测

声明: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网络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查看本站免责声明

上一篇: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考法律常识积累(36)

下一篇: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考法律常识积累(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