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资料首页 > 行测常识 > 公务员法律常识 >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备法律常识积累(59)

时间:11-11|来源:行测|阅读:

分享|打印|下载此文章|放大字号|缩小字号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民法通则》,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意即合伙需对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意即个体工商户对自身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出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竞争带来的消极产物。它们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三者相互联系、互有交叉,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本质上同属破坏竞争的行为;但是,在行为方式、目的、程序等方面又存在着区别和差异。

文章关键词:  

编辑:行测

声明: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网络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查看本站免责声明

上一篇: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备法律常识积累(57)

下一篇: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必备法律常识积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