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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必考法律常识积累(5)

时间:11-19|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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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注意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要根据客观上造成的危害结果和防卫人对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来确定罪名。

2、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五大条件:(1)存在现实紧迫的、具有人身攻击性的侵害行为;(2)侵害正在进行,对其进行防卫能够避免或者减少损失;(3)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处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防卫;(4)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本人;(5)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侵害没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只有五大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正当防卫。

3、《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4、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做出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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