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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必考法律常识积累(15)

时间:11-27|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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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2、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3)权属的稳定性。除了“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4)权能的分离性。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土地使用权能够进行交易;(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

3、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28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有: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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