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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必考法律常识积累(19)

时间:12-01|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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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金融诈骗罪,《刑法》第199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2、扰乱市场秩序罪,见《刑法》第221条-231条,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和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3、侵犯知识产权罪,见《刑法》第213-220条,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4、危害税收征管罪,见《刑法》第201-212条,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盗窃(发票)罪、诈骗(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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