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这15种有名合同分别是:(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1];(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2、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它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即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不得转让,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集合性(尤其是亲权等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4、《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5、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和担保物权(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权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