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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北公务员法律常识(珍藏版)

时间:12-24|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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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北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河北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小编根据考试的方向整理了2015年河北公务员法律常识(珍藏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侵权行为的主要免责事:(1)正当防卫: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2)紧急避险:为了防止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损害相对较小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的客观状况。

2、《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条件与期限的最大区别在于条件是“不可预知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是必然要发生的。题干中的“开业后三个月”是不必然发生的。《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4、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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