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地方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属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4、《刑法》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对于行为人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犯罪。
5、《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所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构成独立的犯罪,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