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资料首页 > 行测常识 > 公务员法律常识 >

2015年深圳公务员法律常识大全

时间:12-30|来源:行测|阅读:

分享|打印|下载此文章|放大字号|缩小字号

小编整理了2015年深圳公务员法律常识大全,2015年深圳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深圳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共同犯罪:《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③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文章关键词:  

编辑:行测

声明: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网络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查看本站免责声明

上一篇: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预测

下一篇:2015年天津公务员考试必考法律常识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