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汇总。
1、《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行政指导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管制性行政指导是指对于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为加以预防或抑制。如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和违章建筑等;调整性行政指导是以解决私人间纷争为目的的手法。例如:建筑纠纷,行政机关调整建筑起造人与附近居民所生之建筑纠纷。促进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采取鼓励性措施等方式,促进行政相对方积极作为而进行的指导。
3、《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紧急状态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地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破坏时(如战争、内乱以及严重自然灾害等)宣告的危机状态。可见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4、《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09年国考而言属于新法。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直接考验政府执政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相关工作也需要从依靠经验上升为依靠法律规定进行。2008年汶川地震波及范围广、造成损失大,需要政府依法、及时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