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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公务员考试最全法律常识知识

时间:01-12|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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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贵州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犯罪的具体形态包括:(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2、犯罪停止形态不能存在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3、犯罪预备中止与犯罪阶段中止(或未遂):在犯罪行为未着手时停下为犯罪预备中止;已着手进行犯罪行为时停下为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

4、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犯罪结果的未实现是否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则是犯罪未遂,如果是由自身意志的原因的话就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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