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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重点知识

时间:01-12|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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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行测法律常识,事业单位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更有信心。

1、《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流氓罪: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流氓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4、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做出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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