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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部分知识

时间:01-16|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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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2015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部分知识,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明显违背消费者意愿强买强卖行为,属于侵犯选择商品自主权。消费者的选择商品自主权指的是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安全权具体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侵犯安全权的行为有:经营者出售过期的商品;出售变质的食品或食品中含有对身体有害的物质;出售伪劣产品等。这些行为致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反映了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程度。

3、《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3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张某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因此该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第42条又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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