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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监护人应当承担被监护人毁坏他人财物的民事责任,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责任完全由触犯刑事责任的公民承担。而民事责任则由其监护人承担。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我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5、《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