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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最新法律常识知识

时间:01-20|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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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宁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根据《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另据第401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受托事务的结果。”

2、《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三)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了无权代理及越权代理等情形的法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前几年,公务员法律常识在行测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不过在2015年国考中又有卷土重来的趋势,同学们依然要重视公务员法律常识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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