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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部分知识

时间:01-26|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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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陕西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我国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的发展。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合同。(3)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4)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4、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不合格)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5、无效合同(主要是内容不合法)包括:(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命令。

公务员法律常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同学,普遍是个难点。法律常识内容非常多,不过公务员考试考得都是最常见、最实用的的,不用过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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