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甘肃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无论故意还是过失犯罪),都违背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要求,不得再适用缓刑。
2、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在刑法上,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作为,另一种是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基于危险源、基于特定关系、基于特定领域。(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和以作为方式实施犯罪具有等价性。
前几年,公务员法律常识在行测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不过在2015年国考中又有卷土重来的趋势,同学们依然要重视公务员法律常识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