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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选调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积累

时间:02-09|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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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选调生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行测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四川选调生考试更有信心。

1、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为: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2、《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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