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 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 罚款。5.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 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 权。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 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3、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规则。 1.形成的方式完全不同。2.依靠的力量完全不同。 3.发挥作用的广度和深度也不相同。
4、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5、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前几年,公务员法律常识在行测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不过在2015年国考中又有卷土重来的趋势,同学们依然要重视公务员法律常识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