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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要点

时间:02-14|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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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 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可见国家赔偿的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同时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 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领 域外的本国船舶、航空器。

3、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 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包括:
 


 

前几年,公务员法律常识在行测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不过在2015年国考中又有卷土重来的趋势,同学们依然要重视公务员法律常识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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