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得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3) 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业主可以设 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包括表决权、参与订定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 约束力;业主大会与其事务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能力,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4、《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另外,《立法法》第66条有同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