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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基础知识

时间:03-17|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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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西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山西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是调整商标因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活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 人、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商标事务所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 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 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2、《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征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 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性使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行政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人转归国家, 后者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行为标的不同。前者一般仅限于财产,后者除了财产还可能包括劳务;(3) 能否取得补偿不同。前者是无偿的,后者一般应该是有偿的,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和劳务被用于公共利益,相对人因此而蒙受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

前几年,公务员法律常识在行测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不过在2015年国考中又有卷土重来的趋势,同学们依然要重视公务员法律常识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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