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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资料

时间:04-22|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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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行政处罚的原则有: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 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 人权与公民权紧密联系,但人权并不等于公民权。从人权观念的发展过程我们知道,封建专制国家阻碍人权,甚至残害人权,才使人们提出人权口号。强调人权保护 的目的主要是针对、防范国家权力成为专制权力进而残害人权,因此公民权并不能作为实现人权的唯一途径。同时,人权作为人类的一种理想比法律上的公民权和现 实中人权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前几年,公务员法律常识在行测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不过在2015年国考中又有卷土重来的趋势,同学们依然要重视公务员法律常识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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