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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资料

时间:06-09|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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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陕西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6年陕西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 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具体征税项目一共设有11个: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主要包括荣誉权、监护权和亲属权。

3、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除了“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土地使用权能够进行交易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

4、《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公务员法律常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同学,普遍是个难点。法律常识内容非常多,不过公务员考试考得都是最常见、最实用的的,不用过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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