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资料首页 > 行测常识 > 公务员法律常识 >

2016年国考法律常识常考考点

时间:07-01|来源:行测|阅读:

分享|打印|下载此文章|放大字号|缩小字号

2016国考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 《公务员法》公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 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 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 他 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的。

3、流氓罪: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流氓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4、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 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前几年,公务员法律常识在行测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不过在2015年国考中又有卷土重来的趋势,同学们依然要重视公务员法律常识的积累。
 


文章关键词:  

编辑:行测

声明: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网络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查看本站免责声明

上一篇:2016年山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资料

下一篇:2015重庆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