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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庆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资料

时间:07-01|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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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庆公务员考试可以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积累并不难。每天积累一点,备考2015重庆公务员考试更有信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应符合四 个要件:一是要有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受到损害;三是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四是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甲的行为符合不 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以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为限。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 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前几年,公务员法律常识在行测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不过在2015年国考中又有卷土重来的趋势,同学们依然要重视公务员法律常识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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