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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姓名权、名称权

时间:08-28|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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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行测必考题型,考生在复习备考期间需要多多的积累,本文为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姓名权、名称权。
 

  1.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的内容: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使用权;③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内容:①命名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④转让权。

  3.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仅限于以下三种(《民法通则》第99条)

  (1)干涉。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

  (2)盗用。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谎称刘欢将参加演唱会,并擅自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刘欢的 姓名。

  (3)假冒。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冒充“田震”于全国巡回举办“田震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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