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常识是常考题型,此类题型需要考生在平时的复习过程中多多积累,本文为公务员法律常识判断之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考生可积累学习。
1、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共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采用多数决定原则
2、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分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区分的意义:关涉行为定性、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程度不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3、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可以分为
要物行为(实践行为)和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
主要的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区分意义: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还可以分为: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5、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还可以分为:
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因行为)
分类意义:“原因”的效力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6、按行为的效果还可以分为:
处分行为(物权性――发生、变更、消灭物权);―――物权行为
负担行为(债权性――发生债权债务);―――债权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子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7、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
身份行为(如遗嘱,婚姻,收养)、财产行为(如买卖、抵押);
主行为和从行为:行为是否可以独立存在,是否依附别的行为
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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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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