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资料首页 > 行测常识 > 公务员法律常识 >

公务员法律常识判断之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时间:09-02|来源:行测|阅读:

分享|打印|下载此文章|放大字号|缩小字号

  公务员法律常识是常考题型,此类题型需要考生在平时的复习过程中多多积累,本文为公务员法律常识判断之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考生可积累学习。
 

1、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共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采用多数决定原则
 

2、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分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区分的意义:关涉行为定性、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程度不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3、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可以分为

要物行为(实践行为)和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

主要的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区分意义: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还可以分为: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5、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还可以分为:

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因行为)

分类意义:“原因”的效力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6、按行为的效果还可以分为:

处分行为(物权性――发生、变更、消灭物权);―――物权行为

负担行为(债权性――发生债权债务);―――债权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子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7、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

身份行为(如遗嘱,婚姻,收养)、财产行为(如买卖、抵押);

主行为和从行为:行为是否可以独立存在,是否依附别的行为

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更多公务员考试复习信息可前往步知网获取

文章关键词:  

编辑:行测

声明: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网络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查看本站免责声明

上一篇:公务员法律常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下一篇:公务员法律常识判断-民法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