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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时间:10-07|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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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律常识判断题虽然不多,但是考生不能忽视这一部分题型,在备考阶段还是需要认真对待,本文为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考生可积累学习。
 

  (―)概念与类型(《合同法》第54、55条)

  1.类型。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④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⑤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的效力状况。

  ①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②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1甲因遭乙胁迫,将一套房出卖给乙,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问:乙是否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解释:①撤销前,甲、乙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甲享有处分权,办理了过户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房屋的所有权归乙。②甲享有撤销权。若甲起诉撤销后,买卖合同无效,乙已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消灭,甲回复对房屋的所有权。③对比观察思密达。

  3.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①重大误解:误解方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撤销权;

  ②显失公平:受有不利益的一方;

  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见例2)。

  ④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遭受欺诈、胁迫或者发生重大误解等,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例2甲和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甲因遭受欺诈误以为月工资为“4万人民币”.合同签订后,甲方知被骗,月工资实为“4万韩元”.因工作不好找,甲愿意继续干下去。①有人问:“若欺诈人想做件好事,主动撤销因自己欺诈订立的合同,不是很好嘛!老钟你为什么说不行?”②受欺诈的甲希望维持合同效力,若赋予乙以撤销权,乙出于某种理由撤销合同,就与甲的利益背道而驰。这就是不赋予欺诈者撤销权的原因。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仅受害人享有撒销权。

  4.撤销权的行使。

  ①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②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

  ③撤销权可明示或者默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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