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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判断常考知识点

时间:12-08|来源:行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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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律常识判断题虽然不多,但是考生不能忽视这一部分题型,在备考阶段还是需要认真对待,本文为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判断知识点,考生可积累学习。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217条 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转质的概念。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以质权人的身份)将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第三人称为转质权人。

  《物权法》不提倡转质,也不禁止转质。就此而言,《担保法解释》第94条已被废止。 《物权法》关于转质只有一个规定(第217条),其内容是,在责任转质中,质物因转质发生的一切责任,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转质人均应承担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

  2.转质的类型。

  (1)承诺转质。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质权人身份转质的。

  (2)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质权人身份转质的。

  3.责任转质与质权善意取得的区别。

  例1甲将自己的相机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谎称自己是相机的所有权人,未经甲同意,将相机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丙善意取得质权。②这不是转质。

  例2甲将自己的相机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在告知丙自己是相机的质权人后,未经甲同意,将相机出质给丙,并交付。①乙的行为属于责任转质。②丙因责任转质取得相机的质权,非因善意取得。

  4.责任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以质权人的身份并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对责任转质的性质,通说采“质物再度出质说”。即质权人将其对质物交换价值的优先受偿权让渡给转质权人,由转质权人优先于质权人支配。

  责任转质的效力:(1)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2)转质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原质权。体现在:①转质权对质物优先受偿的范围以原质权为限;②原质权消灭,转质权因此消灭;③须原质权和转质权均具备行使的条件,转质权人才能行使转质权。(3)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见例3)。

  例3甲欠乙10万元,甲以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未经甲的同意,乙擅自以质权人身份将该汽车为丙设立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万元。乙的行为构成责任转质,具有以下效力:①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②丙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体现在:(a)虽然丙的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为15万元,但丙对质物的优先受偿权以10万元为限。(原因:乙、丙对质物的优先受偿权均来自于乙的质权。并且,乙、丙对质物之优先受偿权的累计数额亦以10万元为限)。(b)乙的质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的,丙的质权也不得行使。(c)乙的质权消灭的,丙的质权随同消灭。③质物在丙处毁损、灭失的,不论乙是否具有过错,乙均应对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质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5.承诺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 承错转质所能赋予转质权人的交换价值自然不受原质权人所能支配交换价值的拘束,致使转 质权已脱离原质权而存在。

  承诺转质的效力;(1)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2)转质权具有独立性。体现在:①转质权对质物优先受偿的數额不受原质权的限制;②原质权消灭的,不因此影响转质权的存续;③即使原质权的实现条件尚不具备,只要转质权的实行条件具备,即可行使转质权。(3)质权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见例4)

  例4甲欠乙10万元,甲以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经过甲同意,乙以该汽车为丙设立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万元。乙的行为构成承诺转质,具有以下效力:①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②丙的质权具有独立性,体现在:(a)丙对质物优先受偿的数额为15万元(不受乙之优先受偿范围的限制)。 (b)乙的质权消灭的,不影响丙的质权继续存在。(c)只要丙实现质权的条件具备,即使乙的质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丙也可以行使自己的质权。③质物在丙处毁损灭失的,转质人乙仅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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